即墨注册公司之如何办理《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什么是合伙企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本办事指南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例,普通合伙企业按其规定可参照使用。

一、受理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提示

可提交证件原件,由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复印服务。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提供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模板(有限合伙)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提示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出资确认书模板(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提示

2021年4月28日起,青岛市实行商事主体住所信息核验机制。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录入产权人姓名、产权人证件号码和不动产权证号后,由系统自动反馈查询所得地址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通过此方式填报的,申请人可以只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无法通过住所信息核验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住所地址,并应当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下列材料均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提交: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及购房合同;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或者村委会出具的房屋合法使用证明;

出租房为宾馆、农贸市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填报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填写方式。

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填一个或者数个;

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填全体普通合伙人;

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填写自然人姓名;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填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并选取自然人为委派代表。

四、申报流程

企业注册已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名称自主申报、设立登记,均可登陆“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官网,点击“青岛市企业开办及注销智能一体化平台”→点击“企业注册业务”→登录账号后,进行名称申报、信息填写、选择办理方式。

选择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申请书可自动生成无需准备,自行上传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合伙协议、出资确认书、住所使用证明即可;预审通过后,请相关人员(全体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经办人)完成电子签名并提交。业务办结后,经办人持身份证前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企业开办服务中心营业执照自助打印机打印领取营业执照,或选择免费快递方式领取营业执照。

选择窗口登记登记方式的,可自行下载填写相关表格,相关人员(全体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经办人)完成实名认证后,持纸质材料前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企业开办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五、办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青岛市即墨区振武路49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80号-8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2-87567809

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办结)

七、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八、免费公章发放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印章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42号)规定。自2020年6月30日起,为我市新开办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免费提供一套企业印章(含企业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1枚,材质统一确定为回墨印章),免费提供税务Ukey。

企业无需提交公章刻制材料,由系统进行信息推送,在申报企业开办信息时,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随营业执照领取免费印章、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免费快递或现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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