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二、实施主体
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地点:青岛市即墨区振武路49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三、审批条件
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有固定的办公以及机械、车辆、设备停放场所及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处置场地;
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
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完善的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有控制污染、扬尘和突发事件预案。
四、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申请材料
通用材料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场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
处置场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提供原件核查);
勘查测绘机构出具的处置场地平面图(原件1份);
建筑废弃物进场路线图(原件1份);
建筑废弃物分类综合利用方案(原件1份);
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卫生、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材料(原件1份);
控制污染、扬尘和突发事件预案(原件1份);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
授权委托书下载(原件1份)
另,
1、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
工商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提供原件核查);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场经营权证书》正、副本(原件);
授权委托书下载(原件1份)
2、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加盖公章);
工商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提供原件核查);
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提供原件核查);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场经营权证书》副本(原件);
授权委托书下载(原件1份)
提示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七、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受理:申请人将以上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将纸质材料提交到政务大厅一楼建设项目一窗受理窗口。
提示
符合受理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无误的:出具“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存档一份),予以受理;
提交材料不齐全:退回补正,明确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审查。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准确,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材料齐全,审查合格后报送审批。
决定。审批通过后,出具《《青岛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场经营权证书》正、副本。
办结。申请人员领取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