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
二、设立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0号)
三、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四、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对符合规定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救助。
五、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金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金为每人每月1356元,自2021年1月起执行。
2、照料护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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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132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990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440元。
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99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743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330元。
六、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七、办结时限
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具体办理流程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通过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3、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核意见、公示结果和相关材料予以确认。
4、特困人员有不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特困救助供养待遇的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十、申请材料明细清单
申请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
2、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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