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项名称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
二、实施主体
水利局水资源综合服务中心
承办科室:稽征监察科
三、设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十四条:
“《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四、受理条件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件0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七、申报材料、格式文本及注意事项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报告书。需要纸质版原件两份。
提示
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需要纸质版原件一份。
提示
情况说明包括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理由、必要性、取排水经过、取水量等,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八、申请材料格式文本及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报告书》,报告书需说明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理由、必要性、取排水经过、取水量等。由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填写,纸质原件2份,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填写后盖章。
九、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出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申请。
第二步审核:对申请人申请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
第三步办结:审核同意后对申请人申请备案的事项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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