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
设立依据
1、《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
2、《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青民规〔2019〕2号)
二、申请条件
1、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本市户籍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满3年(在居住地所在区市连续居住)、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3、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4、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救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差额计算。自2021年1月起,我区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04元。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具体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结果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
3、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核意见、公示结果和相关材料予以确认。
六、申请材料明细清单
申请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
2、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