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项名称
临时应急取水审批
2、实施主体
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水资源综合服务中心
3、设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十五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4、受理条件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5、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件
6、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7、申报材料、格式文本及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
申请书。申请人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纸质原件2份,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填写后盖章。
(2)申请材料格式文本及注意事项
关于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申请书
提示
此表由申请临时应急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格式自行打印填写盖章。
(3)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二步受理: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界定范围、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核后,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第三步办结:审核同意后书面批准同意临时应急取水审批,在批准的时间内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