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二、审批条件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申请流程及申请材料
1.、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持下列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
(一)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
四、网上办理。
见附件《山东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指南》
五、审批信息
实施主体: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地址:即墨区振武路49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27-32号窗口
联系电话:0532-85051815;0532-85051817
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