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须知
1、新设立的基金会应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规范公开募捐活动的通知》(鲁民函〔2019〕32号)要求,新设立的基金会应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2、基金会的登记方式
基金会登记方式分为双重管理登记方式和直接登记方式。
申请人在登记前一定要清楚自己所申请登记的基金会应该按哪种方式提出申请。属于双重管理登记范围的应事先向相关部门(单位)申请由其担任本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3、国家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二、办理信息
实施主体: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地址:即墨区振武路49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27-32号窗口
审批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
四、审批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基金会名称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要求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基金会应设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基金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基金会的监督机构
基金会应设立监事,监事人数在3人以上(含)时应设监事会并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4、有固定的住所;
住所应已取得房权证明(不是土地证),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上。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初拟及名称初核(直接登记的不需此步骤)。
(1)申请人按照其拟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自行选择业务主管单位和初拟单位名称。
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设立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设立基金会进行业务指导。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人不知道哪个部门可作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登录即墨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站点,进入各部门网站的“信息公开”栏中查询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2)申请人联系0532-85051815确认初拟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名称是否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的相关要求。
(3)申请人向拟定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沟通汇报设立事宜,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带文号)。
2、办理设立申请预审
持下列材料窗口提交或网上申报办理设立申请预审
①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和需办理前置许可证的不需此项);
②基金会设立申请预审表;
③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办结后登记机关出具《设立申请预审通知书》。
3、筹备、召开第一届一次理事会会议
(1)办理负责人候选人审核
根据《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有关规定,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民主选举;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候选人,不得参与民主选举。基金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双重管理的: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社会组织可行性审查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向区民政局报告慈善组织设立相关情况。
●直接登记的: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委进行社会组织可行性审查、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及慈善组织设立相关情况审查。
候选人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汇总表;
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表(每个负责人1份);
③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个人承诺书(每个负责人1份);
④相关人员兼职批复(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基金会兼职,按规定需报批的,提交此材料)。
(2)办理验资报告
持《设立申请预审通知书》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办理的具体材料和要求请咨询相关银行)。原始基金验资为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具。验资报告中包括银行的进账单、对账单和银行询征函三个要件,内容中不得使用“股东”、“股份”、“投资”、“资本”、“注册资本”等用语,应使用“捐资人”“捐资单位”、“捐赠”、“原始基金”、“原始基金数额”等非营利组织用语。
(3)准备第一届理事会会议所需的材料
材料主要有基金会章程草案、会议议程、筹备工作报告及账务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详情咨询业务主管单位或区民政局。
(4)召开基金会理事会
会议应邀请业务主管单位和区民政局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议程有:讨论表决章程草案、账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选举基金会负责人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4、办理设立登记
持以下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1)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汇总表;
(2)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表(每个负责人1份);
(3)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个人承诺书(每个负责人1份);
(4)相关人员兼职批复(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基金会兼职的提交);
(5)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6)基金会章程;
(7)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9)场所使用权证明;
(10)捐资承诺书;
(11)验资报告;
(1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13)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调查表。
5、领证
经登记机关完成内部审批、接领取证件通知后,可以自行到政务服务大厅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刻制介绍信,可以选择通过EMS将证照邮寄到家。
6、刻制印章
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介绍信等到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商事经商科印章刻制窗口刻制印章。
7、开立银行账户和税务登记
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等到临时账户所在银行将临时银行账户转为基本户。
8、印章、银行账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
将填制好的《基金会印章、银行账户备案表》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窗口办理备案。
六、网上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办理流程”中的链接直接进入网上办理通道。
网上申报详情请浏览《山东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