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非居民企业缴税细节已明确


青岛凯仕财税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据青岛凯仕财税了解,近期参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部分地区反映,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就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解释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举例如下:非居民企业与境内某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各项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假定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则该境内公司应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94.34万元;应纳税额为9.34万元。请即墨代理记账客户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