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对代理记账的影响


青岛凯仕财税为您解析个人所得税修改后的具体规定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元的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0元的5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