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审核
a.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正常,判断是否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数量和单价应符合规定等;
b.审核原始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续,及应符合节约原则等;
c.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应填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须签名,主要人员须审批同意等;
d.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是否存在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须相符等;
e.若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我方有权不予接收,并须向企业负责人反馈;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立即更正。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
a.填制记账凭证时,须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b.记账凭证可依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c.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做到借贷平衡,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和经济业务内容,正确、合理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须一致,合计数须计算准确。
d.摘要须与原始凭证记载内容一致,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炼。
三、账簿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四、编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纳税申报每月1-15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报税日历及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