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购物卡如何做账?


有很多即墨代理记账人员提问,单位从超市购买购物卡,会计该如何做账?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发票名目记作“办公用品费”?这样处理有没有税务风险?

对买家而言,购买购物卡只是取得了提货的权利,并非真正消费,其本质是预付账款,实际消费之前是应作债权核算。

购买购物卡时或许能从超市全额取得办公用品名目的发票,但这只是形式,并不代表费用的实质。因此,在即墨代理记账时直接记作“办公用品费”是不恰当的。特别是当金额较大时或取得增值税专票时,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如果购物卡是即墨公司内部使用,行政部门用作办公用品采购,记为“办公用品费”是合适的。如果购物卡用于给员工发放福利,这时需记作“职工福利费”,且需并入员工薪酬代扣代缴个税。

现实中,很多即墨小企业购进购物卡后用于对外送礼。如果这一目的是明确的,送购物卡与送礼品本质上没有区别,这时购物卡支出需记作“业务招待费”。根据现有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现金

借:营业外支出——代交个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送礼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名义上该项个人所得税需由收礼人支付,实际操作中都是由企业代付。企业代付的这部分个税不属于正当的经营活动支出,因此,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