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区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向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迁移。
前置条件
1.缴销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2.有出口退(免)等相关资格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的,相应资格的取消手续已办理完毕;
3.申报完毕、无欠税;
4.已进行注销抄税并缴销防伪税控设备;
应提交的材料:
1.《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申请表》
2.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发票领购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