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支现金时,须在当事人面前数清金额;付款前须经第三方核对无误后再行付款;
2、报销用的发票,若出现发票抬头与本单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涂改发票、发票上没盖收款方发票章、发票和支票信息不匹配等情况,则不能接收发票,需要求报销人重新规范信息后再行报销;
3、报销单据须先经各审批环节负责人签字后付款;收款单据须如数收到相应款项后盖章,且付款单据要盖付讫章;
4、付款单据如由他人代领,须签代领人名字;代领人不是本单位的职工,要查验身份证件且注明与被带领人关系及其联系地址;
5、须注意加强对支票、发票、收据等重要票据的保管。要设立领用支票备查登记簿,领用支票时,须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签后,由领用人签章方可领用;
支票存根联上须逐项写明金额、用途、领用人,并在备查簿上注明空白支票和支票限额。支票作废后要按顺序装订在凭证中。
6、发票和收据作废后须索回客户联次,必须先作废后重开;若为销货发票退回红冲,应先由仓库部门验货入库后再进行退款。
若对方丢失发票和收据,须根据对方财务部门开出的该款项尚未报销的证明才能补办单据,并在证明单上注明原开发票或单据的时间、金额、号码等内容,同时注明“原开单据作废”字样。
7、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时,须首先复核凭证、支票存根、附件是否一致,然后按付出支票号码顺序排列,以便查对。摘要栏应注明经办人、收款单位及支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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